2010.11.17
中国共产*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
(中共*1990年6月27日印发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健全*的民主集中制,完善*内选举制度根据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*的基层组织,是指工厂、商店、学校、机关、街道、合作社、农场、乡、镇、村和其他基层单位*的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,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。
第三条 *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。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,应报上级*组织批准。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。
第四条 *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*员大会选举产生。*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*组织驻地分散的,经上级*组织批准,可以召开*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。
第五条 正式*员在表决权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。受留*察看处分的*员在留*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预备*员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*员的民主权利,充分发扬民主,体现选举人的意志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。
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
第七条*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,代表*员的意志。
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,最多不超过三百名。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*组织按照有利于*员了解和直接参与*内事务,有利于讨论决定总是的原则确定,报上级*组织批准。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*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。
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。
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*员酝酿提名,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,提交*员大会或*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。
第十条 上届*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,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。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,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;代表不具备资格的,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。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*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。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,获得正式资格。
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
第十一条*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,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。
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。
第十三条 *的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,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*员的意见确定,在*员大会上进行选举。
第十四条 *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:召开*员大会的,由上届*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*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*组织审查同意后,提交*员大会进行选举。召开*员代表大会的,由一届*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*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*组织审查同意后,提请大会*团讨论通过,由大会*团提交各代表团(组)酝酿讨论,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,提交*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。
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,应召开*员大会或*员代表大会补选。上级*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*组织的负责人。
第十六条 *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*、副*的产生,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*组织审查同意后,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。不设委员会的*支部*、副*的产生,由全体*员充分酝酿,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*组织审查同意后,在*员大会上进行选举。
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*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,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例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,报上级*组织审查同意后,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。
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,报上级*组织备案;常委、*、副*,报上级*组织批准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*、副*,经同级*的委员会通过后,报上级*组织批准。
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
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,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,会议有效。
第二十条 召开*员大会进行选举,由上届委员会主持。不设委员会的*支部进行选举,由上届支部*主持。召开*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,由大会*团主持。大会*团成员由上届*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(组)从代表中提名,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,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。
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、*、副*、召开*员代表大会的,由大会*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;召开*员大会的,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。
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,选举单位的*组织或大会*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、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,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。根据选举人的要求,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,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,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。
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,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。
*员大会或*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*员或各代表团(组)从不是候选人的*员或代表中推选,经*员大会或*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*、副*、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,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。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。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。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,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。因故未出席会议的*员或*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。
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,也可以弃权。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。
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,监票人、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加以核对,作出记录,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;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。
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,少于投票人数,选举有效;多于投票人数,选举无效,应重新选举。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,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。
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,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,方可列为候选人。
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,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,始得当选。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,以得票多的当选。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,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,得票多的当选。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,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。如果接近应选名额,也可以减少名额,不再进行选举。
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
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*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。
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,凡有违反*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,必须认真查处,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,给予有关*组织、*员批评教育,直至给予组织处理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三十二条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,经*员大会或*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。
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*的基层组织的选举,由*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。
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*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过去有关*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、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,按本条例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