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.07.18
新华网北京6月10日电中共*办公厅近日印发了《中国共产*发展*员工作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。
通知指出,*员是*的肌体的细胞和*的活动的主体,发展*员工作是*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。1990年*组织部印发的《中国共产*发展*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,对规范发展*员工作、保证发展*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。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,发展*员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,《中国共产*发展*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。
通知强调,《细则》体现了*的十八大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*总*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体现了*要管*、从严治*方针,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,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*员工作的重要遵循。《细则》的颁布实施,对于深入贯彻**关于*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,保证发展*员质量,建设一支规模适度、结构合理、素质优良、纪律严明、作用突出的*员队伍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通知要求,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控制总量、优化结构、提高质量、发挥作用的总要求,坚持标准,严格程序,严肃纪律,确保发展*员工作有领导、有计划地进行。要加强组织领导,明确工作责任,切实做好《细则》的学习、宣传和实施,进一步提高发展*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。
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中国共产*发展*员工作细则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*员工作,保证新发展的*员质量,保持*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根据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和*内有关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*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、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,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*,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。
第三条发展*员工作应当贯彻*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、基本经验、基本要求,按照控制总量、优化结构、提高质量、发挥作用的总要求,坚持*章规定的*员标准,始终把*治标准放在首位;坚持慎重发展、均衡发展,有领导、有计划地进行;坚持入*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,成熟一个,发展一个。
禁止突击发展,反对“关门主义”。
第二章入*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
第四条*组织应当通过宣传*的*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*治工作,提高*外群众对*的认识,不断扩大入*积极分子队伍。
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、农民、军人、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,承认*的纲领和章程,愿意参加*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、执行*的决议和按期交纳*费的,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*。
第六条入*申请人应当向工作、学习所在单位*组织提出入*申请,没有工作、学习单位或工作、学习单位未建立*组织的,应当向居住地*组织提出入*申请。
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*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*组织提出入*申请,也可以向流动*员*组织提出入*申请。
第七条*组织收到入*申请书后,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*申请人谈话,了解基本情况。
第八条在入*申请人中确定入*积极分子,应当采取*员推荐、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,由支部委员会(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,下同)研究决定,并报上级*委备案。
第九条*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*员作入*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。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:
(一)向入*积极分子介绍*的基本知识;
(二)了解入*积极分子的*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,做好培养教育工作,引导入*积极分子端正入*动机;
(三)及时向*支部汇报入*积极分子情况;
(四)向*支部提出能否将入*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。
第十条*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*积极分子听*课、参加*内有关活动,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,对入*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,*的路线、方针、*策和*的基本知识教育,*的历史和优良传统、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,使他们懂得*的性质、纲领、宗旨、组织原则和纪律,懂得*员的义务和权利,帮助他们端正入*动机,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。
第十一条*支部每半年对入*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。基层*委每年对入*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。针对存在的问题,采取改进措施。
第十二条入*积极分子工作、学习所在单位(居住地)发生变动,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(居住地)*组织。原单位(居住地)*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(居住地)*组织。现单位(居住地)*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,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。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。
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
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、基本具备*员条件的入*积极分子,在听取*小组、培养联系人、*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*委备案后,可列为发展对象。
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*员作入*介绍人。入*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,也可由*组织指定。
受留*察看处分、尚未恢复*员权利的*员,不能作入*介绍人。
第十五条入*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:
(一)向发展对象解释*的纲领、章程,说明*员的条件、义务和权利;
(二)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*动机、*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工作经历、现实表现等情况,如实向*组织汇报;
(三)指导发展对象填写《中国共产*入*志愿书》,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;
(四)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;
(五)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*员后,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。
第十六条*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*治审查。
*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:对*的理论和路线、方针、*策的态度;*治历史和在重大*治斗争中的表现;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;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*治情况。
*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:同本人谈话、查阅有关档案材料、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。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,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。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*治审查时,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*组织的意见。
*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、实事求是,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。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。
凡是未经*治审查或*治审查不合格的,不能发展入*。
第十七条基层*委或县级*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。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(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)。培训时主要学习*章、《关于*内*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等文件。*组织部组织编写的《入*教材》,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。
未经培训的,除个别特殊情况外,不能发展入*。
第四章预备*员的接收
第十八条接收预备*员应当严格按照*章规定的程序办理。
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,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,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*委预审。
基层*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、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,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。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*支部,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《中国共产*入*志愿书》。
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、学习单位的,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*员的手续。
第二十条经基层*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,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。
召开讨论接收预备*员的支部大会,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。
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*员的主要程序是:
(一)发展对象汇报对*的认识、入*动机、本人履历、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,以及需向*组织说明的问题;
(二)入*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,并对其能否入*表明意见;
(三)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;
(四)与会*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*进行充分讨论,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*员的半数,才能通过接收预备*员的决议。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*员,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*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当统计在票数内。
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*时,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。
第二十二条*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《中国共产*入*志愿书》,连同本人入*申请书、*治审查材料、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,一并报上级*委审批。
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: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;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*员人数;表决结果;通过决议的日期;支部*签名。
第二十三条预备*员必须由*委(工委,下同)审批。
乡镇(街道)*委所属的基层*委,不能审批预备*员,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*员进行审议。
*总支不能审批预备*员,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*员进行审议。
除另有规定外,临时*组织不能接收、审批预备*员。
*组不能审批预备*员。
第二十四条*委审批前,应当指派*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,作进一步的了解,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*的认识。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*的意见,如实填写在《中国共产*入*志愿书》上,并向*委汇报。
第二十五条*委审批预备*员,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。
*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*员条件、入*手续是否完备。发展对象符合*员条件、入*手续完备的,批准其为预备*员。*委审批意见写入《中国共产*入*志愿书》,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,并通知报批的*支部。*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*员大会上宣布。对未被批准入*的,应当通知*支部和本人,做好思想工作。
*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*时,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。
第二十六条*委对*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*员的决议,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,并报上级*委组织部门备案。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,但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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