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共产**组工作条例(试行)

2015.11.12

第一章  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规范*组工作,加强和改善*的领导,提高*的执*能力,更好发挥*总揽全局、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,根据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 *组是*在*和地方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经济组织、文化组织、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,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。

第三条 *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坚持*的领导,保证*的理论和路线方针*策贯彻落实;

(二)坚持全面从严治*,依据*章和其他*内法规开展工作,落实*组管*治*责任;

(三)坚持民主集中制,确保*组的活力和*的团结统一;

(四)坚持*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,把*的主张通过法定、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。

第四条 *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*组织领导。*的*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*组工作的领导。*委组织部门负责*组设立审核、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,纪律检查机关、*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。

第二章  

第五条 *和地方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经济组织、文化组织、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,有*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,经批准可以设立*组。

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、*及其工作部门、*协、法院、检察院和工会、妇联等人民团体,一般应当设立*组。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、*机关、*协机关,经本级*的委员会批准,可以设立机关*组。

县级以上*的直属事业单位,可以设立*组,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*组织的除外。

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、中管金融企业,经*的*委员会批准,可以设立*组,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*组。

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、社会组织,经*的*委员会批准,可以设立*组。

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,因工作需要,经批准可以设立*组。

第六条 *组的设立,一般应当由*的*委员会或者本级*的地方委员会审批。*组不得审批设立*组。

已设立*组的有关组织,因行业、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*组的,由*组报本级*委组织部门审批。

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*组条件的,*的*委员会或者本级*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*组的决定,也可以由需要设立*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,由*的*委员会或者本级*的地方委员会决定。

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、部门职能变化、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、撤销*组的,由批准其设立的*组织及时作出决定。

第七条 *组设*,必要时可以设副*。

*组*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,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*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*组*的,*组*、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。其他*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*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,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*员主要负责人担任。

国有企业*组*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,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,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。其他*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、监事会、经理层的*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。

*组成员一般设37人,省部级以上单位、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*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。

第八条 *组成员除应当具备*章和《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规定的*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,还应当有3年以上*龄,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*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*龄。

*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*组的*组织决定。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*组的,其下级单位*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。分*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*组决定。企业*组成员的任免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。

第三章  

第九条 *组应当认真履行*治领导责任,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*治工作,负责学习、宣传、贯彻执行*的理论和路线方针*策,贯彻落实**和上级*组织的决策部署,发挥好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保落实的重要作用。

第十条 *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:

(一)需要向上级*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,下级单位*组、机关和直属单位*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;

(二)内部机构设置、职责、人员编制等事项;

(三)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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